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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詳情

  1. 青年宿舍申請分為以下兩個類別,申請人只可選擇其中一項申請類別:

a. 一人申請:申請人有機會入住於一個一人單位,或與另一位同性別的一人申請者共享房間;

b. 二人申請:兩位申請者將同時入住於同一個二人單位。

  2. 青年宿舍的所有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請資格:

a. 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b. 於截止申請日期當日,年滿十八但未滿三十一歲;

c. 為在職人士(全職/兼職/自僱均可,惟全日制學生不合資格)

d. 符合青年宿舍計劃的收入水平及總資產淨值上限:

i.  一人申請者的收入水平,不得超過 18 至 30 歲就業人士每月就業收入的第 75 百份值(現時數據為$26,000),而二 人申請者的收入水平,不得超過一人申請者的一倍;

ii.  一人申請者和二人申請者的總資產淨值分別不得超過港幣 39 萬元及港幣 78 萬元;

e. 根據以下規則,不擁有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註一):  

i.  不擁有或不共同擁有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例如:遺囑受益人等);或

ii. 沒有訂立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或

iii. 不直接持有或透過附屬公司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公司超過50%的股份或股權;

iv. 兩個人申請「BeLIVING Youth Hub」雙人房,每個人須符合(e)(i)、(ii)和(iii)段所述的規則;

f.  如果是公屋住戶,不會因為入住青年宿舍而導致有關公屋或中轉屋空置(註二)

g. 沒有曾經居住在政府青年宿舍計劃下的青年宿舍合共超過三年(註三)

h. 「申請及評審委員會 」可全權酌情決定與不符合以上2(a), (b), (c), (d), (e) 和 (g) 任何一項或多項資格的人士訂立租約,(即酌情權不適用於以上2(f) 有關居住公屋或中轉房屋的人士)。

(註一):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如申請人成功入住本青年宿舍後才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上述之住宅物業,本會有權要求租戶遷出青年宿舍。


(註二):
a. 就單人申請而言,申請人不可以單人住戶身分;或以家庭住戶成員身分居於公屋或中轉房屋單位,而家庭住戶中其他成員均屬青年宿舍計劃下獲提供居所的租戶;
b. 就雙人申請而言,兩名申請人均須符合(a)指明的要求,而二人亦不可以共同以家庭住戶成員身分居於公屋或中轉房屋單位,而家庭住戶中其他成員均屬青年宿舍計劃下獲提供居所的租戶;
c. 除以上所述情況,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屋或中轉屋租約內的合資格青年可申請青年宿舍。成功入住「BeLIVING Youth Hub」後須向有關屋邨辦事處申請暫時遷離公屋單位,戶籍將予保留。
d. 任何正在申請或輪候公屋或中轉屋的合資格青年可同時申請青年宿舍,無須放棄其公屋及中轉屋的申請 (直至接受公屋或中轉屋編配單位並出現註二a.的情況為止)。


(註三): 
任何曾經居於政府青年宿舍計劃下宿舍的合資格青年,必須在成功申請入住青年宿舍時合共居住年期不超過3年,如申請人現居於青年宿舍計劃下其他宿舍,必須在簽署BeLIVING Youth Hub租約前遷出該青年宿舍。就雙人申請而言,其中一人或二人均須符合以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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